购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首付通卡是北京首付通支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付通公司)发行的预付卡系列产品,可在首付通卡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 首付通卡分为不记名与记名两种。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首付通卡不计息。
第四条 首付通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存储介质包括磁条卡、IC芯片卡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方式。
第五条 首付通公司、购买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购买人”(也称持卡人或客户)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首付通卡及用于消费支付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特约商户”是指与首付通公司签约,接受首付通卡进行交易的单位。
第二章 购买
第七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买人,均可凭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向首付通公司购买首付通卡。
第八条 购买首付通卡产品时,应按有关法规和首付通公司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购买人保证向首付通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首付通公司通过合法手段核对购买人提供的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九条 购买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实名购买我司发行的预付卡时,须登记购买人详细资料:
1)个人客户:姓名、性别、职业、国籍、联系方式、地址、有效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
2)企业客户:客户名称、证照类型、证照名称、证照号码、证照有效期、经营范围、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联系电话、地址。
第十条 购买人可通过现金、支票、刷卡、银行转账方式购买首付通卡,不得使用信用卡。
第十一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第三章 使用及有效期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凭首付通卡在特约商户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以首付通卡官方网站、公众号上的最新信息及特约商户的店内明示为准,交易以联机方式完成,并即时扣除预付价值。首付通公司有权调整特约商户及在特约商户内的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基于联机交易打印的凭证或凭首付通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四条 使用首付通卡不得透支消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第十五条 不记名首付通卡不挂失、不赎回、不可充值;记名首付通卡可到售卡服务中心充值,如遗失,首付通卡官方网站、公众号提供24小时免费紧急挂失服务,正式挂失和补卡需在15日内通过售卡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办理。办理书面挂失及补卡时,购买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并按首付通公司要求办理挂失、补卡手续。
第十六条 首付通卡消磁、毁损无法交易的,应当凭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在售卡服务中心办理更换,并交纳换卡工本费。
第十七条 不记名首付通卡有效期为3年,自售卡之日起开始计算,卡片到期停卡,办理延期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记名首付通卡有效期为长期。
第十九条 记名首付通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须出示首付通卡及购买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须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证明代理关系的合法有效文件。单位购买的记名首付通卡,只能由购卡单位办理赎回。赎回首付通卡,首付通公司以银行转账形式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人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将退至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条 首付通卡换卡补卡需交纳工本费,磁条卡工本费10元/卡,芯片卡工本费20元/卡。
第二十一条 不记名首付通卡有效期届满30天内办理延期的,从办理之日起可享受90天账户管理费免收优惠,期满后卡片每30天按照卡内余额的3%(最低2元)收取账户管理费并自动延期30天,账户管理费从卡内余额中直接扣除。在有效期届满30天内未作延期的,有效期满30天后每30天按照卡内余额的3%(最低2元)收取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费从卡内余额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二条 连续3年未发生消费交易的记名首付通卡,首付通公司将该卡作为不动卡单独管理,每月按卡内余额的1%(最低2元)收取不动卡账户管理费并从卡内余额中直接扣除。不动卡重新发生交易次月,首付通公司停止收取该卡的不动卡账户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办理赎回业务时,按首付通卡内余额的30%收取赎回手续费。
第五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首付通公司的权利
(一)首付通公司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购买人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并依法保存。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首付通卡的,首付通公司有权暂停该首付通卡的使用。
(三)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首付通卡受阻的,首付通公司可以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首付通公司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保证备付金安全。
(二)首付通公司以书面或通过首付通卡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形式提供首付通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协议、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三)首付通公司按约定通过客服电话、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形式为持卡人提供如下消费便利:
(四)首付通公司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在收到持卡人投诉、咨询或查询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首付通公司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购买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买人与首付通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购买人的权利
(一)购买人享有按规定使用首付通卡的权利。
(二)购买人有权知悉首付通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购买人对首付通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首付通公司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对首付通公司未按协议提供服务的行为,有权向首付通公司进行投诉。客服电话400-115-0505。
第二十七条 购买人的义务
(一)购买人应当向首付通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首付通卡。
(二)购买人未妥善保管首付通卡,导致首付通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记名首付通卡在挂失后发生的损失,由首付通公司承担。
(三)购买人不得在首付通公司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首付通卡。购买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首付通公司与购买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二十九条 首付通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产生和变更,对本章程内容进行相应的增补和修改,并于调整实施前30天于首付通卡官方网站、营业场所、公众号对增补和修改内容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2024年8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我司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北京首付通支付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备付金
开户银行账号:0200053429014430832
开户行:工行东长安街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