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风险防线--客户身份识别

发布日期:2020-07-21 16:28:08

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从2017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强化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尤其强化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要求,并全面、系统的提出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

反洗钱处罚大单频开,监管加码。2020年上半年反洗钱处罚金额合计约2.66个亿,近90%为机构+个人“双罚制”;共有133家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被处罚,从处罚原因来看,65%因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被处罚。

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勤勉尽责、风险为本、实质重于形式。要求各义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制度;根据非自然人客户风险状况和本机构合规管理需要,可以执行比监管规定更为严格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标准。

此外,义务机构应当根据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律形态和实际情况,逐层深入并判定受益所有人。按照规定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每个非自然人客户至少有一名受益所有人。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对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等还做了细致的穿透规定。比如关于信托,央行规定义务机构应当将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最终享有信托权益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为非自然人的,义务机构应当逐层深入,追溯到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最终享有信托权益的自然人,并将其判定为受益所有人。设立信托时或者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不特定自然人的,可以在受益人确定后,再将受益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是判定基金受益所有人的基本方法。不存在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的,义务机构可以将基金经理或者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基金尚未完成募集,暂时无法确定权益份额的,义务机构可以暂时将基金经理或者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基金完成募集后,义务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标准判定受益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