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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不记名首付通卡有效期为3年,卡片到期停卡,办理延期后方可使用。有效期届满30天内,可持卡免费办理一次延期,从办理之日起延期90天,再次期满后将按本章程第十七条之规定收取账户管理费。在有效期届满30天内未作延期的,有效期满30天后将按本章程第十七条之规定收取账户管理费。
第十四条 记名首付通卡有效期为长期。对连续3年未发生消费交易的记名卡,发行机构将该卡作为不动卡单独管理,并按本章程第十八条之规定收取不动卡账户管理费。不动卡重新发生交易次月,发行机构停止收取该卡本期的不动卡账户管理费。
第十七条 不记名首付通卡有效期届满30天内,可免费办理一次延期,从办理之日起延期90天,期满后卡片每月按照卡内余额的3%(最低2元)收取账户管理费并自动延期30天,从卡内余额中直接扣除。在有效期届满30天内未作延期的,有效期满30天后每月按照卡内余额的3%(最低2元)收取账户管理费,从卡内余额中直接扣除。
第十八条 对连续3年未发生消费交易的记名首付通卡,发行机构将该卡作为不动卡单独管理,每月按转为不动卡当日余额的1%(最低2元)收取不动卡账户管理费,从卡内余额中直接扣除。不动卡重新发生交易次月,发行机构停止收取该卡本期的不动卡账户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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